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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十年好案回顾(二十三)农村老人进城务工车祸身亡,维权三年最终获赔三百万
编辑: 发布时间: 2024-12-29

 承办律师:

 杨艳、苏日娜

 入选理由:

 本案是已过退休年龄农村老人进城务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件。

 工伤程序本身比其他民事案件更为复杂漫长,在一些行业用工不规范的情况下,很多单位都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遭遇工伤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劳动关系认定。如果第一步能够认定劳动关系,那么接下来还面临工伤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每个程序都包括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定环节。能够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之后,接着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过专门机构鉴定出损害严重程度如伤残程度构成几级?护理依赖程度构成几级?是否应给予停工留薪期以及应当给予多久的停工留薪期?怎么确定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具以及更换周期等等。

 而本案又遇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形,处理程序就又复杂了许多。且本案最初是工伤后来因为治疗无效而转变成工亡的情形,处理程序又有增加。

 代理律师不仅需要足够的细致和耐心处理本案的法律问题,处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沟通的问题,同时还要处理来自当事人和家属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承受力问题,极其考验代理律师的综合素质。

 最终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本案先后历经八个处理阶段、用时近三年时间,最终取得了全面的胜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一位60岁的农村老人,跟随子女来到城市生活,为了维持生计,在一家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人的工作,每天很早起床清扫城市道路,每个月可以挣到1910元的工资。2021126日凌晨5点钟,原告在一农贸市场大门前面的马路上进行清扫工作时,被李甲驾驶的蒙X666XX号小型轿车撞倒,当时流血过多,昏迷不醒,之后被120送去医院抢救治疗。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李甲醉驾,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李甲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王某家属到处打听了解情况后,发现李甲无业、家里还有老人孩子需要抚养,严重缺乏偿付能力,于是决定向王某所在的单位某环卫公司主张赔偿。环卫公司先后向王某家属转款两万余元并索要了借条,称是公司借给王某的治疗费用,并主张王某早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公司和王某没有劳动关系,公司给王某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可以赔付大约五十万元,让王某家属去找保险公司赔付。

 王某家属索赔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却因为主体名称原因被法院驳回了起诉。王某伤情严重且没有医保,每天都需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伤者家属最终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办理。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时,基本情况似乎简单又有一些复杂,简单的是案件事实清楚,李甲的责任也清楚,需要调查的情况不多。复杂的是一方面老人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依照工伤的标准主张赔偿呢?另一方面若构成工伤,那么本案就属于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遭遇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的竞合情况,可以两个程序同时处理。于是代理律师开始行动。

 工伤赔偿的争取过程

 代理律师了解到,王某系农村户口,没有退休金。因为王某过了退休年龄,所以环卫公司一直主张其和王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针对这种特殊情形,经过检索和论证,虽然王某与某环卫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仍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所以,代理律师决定按照工伤的程序开始办理。

 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代理律师收集了王某的工牌、工资卡收款明细等证明王某在某环卫公司上班的事实,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取了120出车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明王某应属于工伤的情形。经过两个多月的补证和沟通,最终社保部门以王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立刻分两步同时进行,一方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继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另一方面把停工留薪期鉴定也一并申请,以最大限度计算赔偿数额。劳动仲裁申请过程中,先主张已经发生的80多万医疗费和护理费,其他赔偿项目暂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明确,这样可以加快取得赔偿款的进程。

 因为王某没有工伤保险,如果认定为工伤的话,某环卫公司就需要全额支付王某的工伤赔偿。而且,某环卫公司认为王某确实过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是单位的原因,因为单位即使想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是缴纳不进去的,责任不在自己,所以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之后,环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王某的损害不属于工伤。这个行政诉讼程序果然又延缓了劳动仲裁的启动时间,不过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积极应对。最终如代理律师所料,环卫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理由正是[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果生效之后,劳动仲裁案件成功立案,代理律师全力推进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这个时候因为王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大脑撕裂伤、脑梗死、皮下血肿、肺部感染、胫骨骨折、硬脑膜下积液、脑积水等重症,根本不具备去鉴定中心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即使通过120转送也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风险。最终经过沟通,鉴定机构派了两名鉴定专家前往王某家中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停工留薪期为23个月。

 王某突然去世,工伤转变成了工亡

 劳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不出意外王某很快就可以拿到赔偿款支付医疗费用。然而,在劳动仲裁开完庭的两个多周之后的一天凌晨,王某因为伤情严重治疗无效去世了。这时候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因为王某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劳动仲裁的申请人要变更为王某的所有继承人。另一方面,死亡时间问题对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有重大影响,王某是否可以拿到工亡的赔偿金呢?

 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之后,代理律师立即联系了劳动仲裁机构,期望争取在本次的案件中一并处理王某工亡之事,这就需要沟通取得再开一次庭的机会,并且将申请人主体和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全部变更。然而,因为程序和时间的问题,经过多次的沟通也未能如愿。无奈又重新立案主张工亡的赔偿金,王某继承人众多,有七名子女且父母尚在,加上配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数共计十位。十位继承人对律师代理事项处理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工伤程序处理时间太长,想要通过单位所提供的的人身意外保险来解决,一时间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几番周折和说服,最终王某的配偶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说服众人决定继续劳动仲裁程序,于是工亡仲裁程序再次启动,经代理律师分析,王某系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以此提起了第二次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审理,最终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仲裁裁决送达之后,某环卫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认为王某死亡的原因并非工伤损害而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另一方面认为王某的被扶养人不符合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法定条件,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程序又开始延续,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质证和辩论,最终维持了仲裁的结果,环卫公司没有再上诉,判决生效。

 同时取得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实务中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公伤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分别起诉,即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又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所以,代理律师又为王某争取了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金。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一)处理结果

 最终,经过近三年的漫长诉讼历程,王某及其家属最终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得赔偿金额3014988元,逝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老人得到适度的安置。王某已经不在人世,只有正义的最终彰显给家属心中的些许安慰,愿死者安息,而生者的生活还要继续前行。

(二)经验总结

 这个案件很沉重,对于律师办案来讲,除认真细致之外无他。这个世界千疮百孔,总需要有人缝缝补补。只希望在每一个有裂缝的地方,都有光最终照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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