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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杨艳
入选理由:
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法得到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每一位尚未退休的人员享有基本安全感与归属感的重要支点。2023年5月,距离一位老人退休时间已经足足过去了十一年零两个月,此时这位老人已经七旬高龄,但在过去漫长的十一年里,老人始终无法享受应当在退休后享受的退休待遇,生活没有基本的保障。
老人拖着行走不便的左腿,严寒酷暑,为自己每个月应当享受的240余元的退休补贴四处奔走。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从老人32年前的工作安排、调动、任职、文件、工资调整审批、荣誉和业绩证书、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退休手续办理环节等各方面留有历史痕迹的所有可以取得的材料进行梳理、论证,并力所能及地对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最终为老人争取到了全部退休待遇,使得老人在有生之年都可以按月拿到应有的退休补贴,这个案件代理律师很用心,结果很温暖。
一、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原告从某县级畜牧公司调入到被告主管的某县级石油公司,于1992年转为该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先后担任副站长、站长、党办主任等职务。由于工作积极认真业绩突出,还连续数年被公司上调工资,2012年期间,被告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原告得知其他工友每个月都能领到240余元的生活补贴,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退休福利和住房补贴,而唯独自己什么都没有享受。从2012年冬天开始,原告就多次去找公司的各级领导询问自己的补贴为什么没有发放,但是公司相关人员均予以回避,理由大多是不清楚此事。最终有人告知是因为原告的身份原因所致,因为原告当年的招工表上只有县公司和县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的批准转入合同制工人的意见和公章,而没有县公司主管单位即被告的印章,以此否认了原告系被告正式合同制工人的身份,所以公司拒绝向原告支付各项退休补贴。
原告在艰难维权的11年时间里,先向某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因为主体原因被驳回。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后又因为单位的原因提出撤回起诉。截止今日,寻找单位解决无门,相关的机关也都问遍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老人又气又急,还落下了一身病痛。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是否系被告公司的正式职工?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司支付退休金。第二,诉讼和仲裁时效是否存在问题?怎么处理?第三,原告应享受到的退休待遇金额为多少?发放周期为多长时间?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多少退休金应予支付?本次诉讼之后,原告的后续退休待遇应该如何保障?
1、原告是否系被告公司的正式职工?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司支付退休金
原告于2012年12月退休,直至2023年已经11年之久,很多材料已经无法取得。幸运的是原告系国有企业员工,在那个信息不发达的年代职工档案也得到了相对完整地保存,于是代理律师决定先从原告的职工档案查起,从当地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调取的档案材料中找到了原告21岁时的《招收工分加补贴人员登记表》、37岁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固定工的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38岁时的《国营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审批表》、40和41岁时的《升级审批表》、期间的《健康检查表》、《职工介绍信》、《职工商调登记表》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显示原告于1991年12月调入某县石油公司,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下属单位,档案中一张《招收国营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显示在1992年时,县公司和市劳动部门审批原告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表格上面有县单位和市劳动局的签字和盖章。另外,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原告工作三十余年来所取得的的优秀员工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现原告在1999年6月和1999年7月作为被告单位正式员工被被告单位的公司委员会和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党员和政工师,还持有被评为被告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在1999年-2000年原告还作为被告公司的正式职工被评为1998年度、1999年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由此可以说明,虽然原告当年的招工表上只有县公司和县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的批准转入合同制工人的意见和公章,而没有县公司主管单位即被告的印章,但是原告在之后的工作中所获得的的诸多荣誉证书上均有被告公司的盖章,而且在被告公司所发布的红头文件中也将原告名字记载在其正式员工之列,对比这两组材料,就可以得出原告档案中缺少盖章应该视为材料瑕疵,是被告单位的过错导致,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的正式职工,应当由被告公司支付退休金。
2、诉讼和仲裁时效是否存在问题?怎么处理?
原告权益受侵害已经十一年了,原告的诉讼时效存在问题吗?根据原告所述,退休补贴按月发放,那么起码最近三年的拖欠金额是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如果可以取得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转账的时间也在三年之内的话,那么之前8年的时效也就可以续接。以此为思路,代理律师开始原告的维权之路,发现原告于2017年2月曾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过劳动仲裁,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之后又撤回起诉。
原告于2012年已经退休,已经过去11年多的时间,如果现在再起诉,原告的诉讼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呢?第一方面,代理律师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直接起诉肯定会被人民法院以劳动纠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予以驳回,可以考虑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若仲裁机构再一次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就以该通知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这个过程使原告的问题再次重新回到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上来。第二方面,关于之前八年补贴的诉讼时效问题,代理律师在进一步追寻2017年原告起诉又撤诉的原因之后,发现当时被告为了安抚原告,支付过一些补贴款,经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发现,最后一次支付时间在2022年,正好在三年内的时间里,皇天不负有心人,由此原告退休后的所有退休补贴均有了足额主张的依据。
3、原告应享受到的退休待遇金额为多少钱?发放周期为多长时间?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多少退休金应予支付?本次诉讼之后,原告的退休待遇应该如何保障?
针对与原告同级别的员工每个月可以从公司领取到240余元的退休补贴这一事实,代理律师面临的问题是只有原告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原告以前的工友也碍于领取该部分补贴而不愿意为原告作证,如果这部分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若被告不出庭或者否认该事实的话,将很可能面临被法院不予采信从而导致整个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代理律师想到之前原告起诉过一次,当时对这一事实是否进行过相关的举证或者陈述,被告对此是否回应、如何回应?不过因为原告年纪较大,对相关的情况记忆模糊,而且也联系不上当时的代理人。于是代理律师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2017年原告起诉时的全部案卷,看看是否能从中间找到一点有用的线索。确定方向之后就马上行动,却遇上法院调卷窗口维修无法调取,好不容易等到可以调取时又发现该案卷因为时间久远而没有电子卷。于是代理律师又多次联系法院档案室,几经沟通和安排,最终工作人员在大量的纸质档案中找到了当时的案卷。谢天谢地,那个案件并非直接撤诉,而是经过了一审开庭,从第六页庭审笔录中发现了对于该补贴金额证明的些许记载,当时虽然没有证人证言,但是有相关的书面材料证明,虽然并非原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但是被告并未直接否认该证据而是表示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因还是原告的身份问题。这就是变相认可了,而且原告撤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几笔款项,该证据也可以侧面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合理性。如此一来,原告应享受到的退休待遇金额为多少、发放周期为多长时间、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应予支付这三个问题就成了本案法官必须调查和认定的问题,而本次诉讼之后,原告的退休待遇应该如何保障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一)处理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给予原告应有的退休待遇,一次性支付2012年-2023年期间拖欠原告的所有生活补贴三万余元,并自下月起,按月足额支付原告的退休补贴,并且金额随着其他同类型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标准同步上调,同时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也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代理律师经过半年多的心血和奋斗,让原告在退休11年之后终于享受到了其依法应有的退休待遇,并且往后余生每个月的退休待遇也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经验总结
案件的标的可以很小,但是委托人的权益很大。退休补贴的金额可以很小,但是一名30余年老职工的退休利益和尊严很大。在我偏远的家乡流传着一句老话:“馒头是实的,包子是虚的。”是正义就会得到彰显,合法的权益就会得到保障,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障碍,也可能需要用很长很长的时间,但是只要是事实就总会留下痕迹,而如果是谎言就总会有圆不了的破绽,律师只要付出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孜孜不倦抽丝剥茧,就总能找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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