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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十年好案回顾(三) 用专业坚定劳动者信心 全部诉讼请求终获支持
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5-15

承办律师:肖振英

入选理由: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往往处于劣势,从证据搜集、案情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都需要承办律师投入大量精力及耐心的做出解释。尤其是在案件裁判结果与律师分析之间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向劳动者做出合理的分析,坚定劳动者的维权信心也成为了决定案件能够取得满意结果的决定因素。

本案从最初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承诺到仲裁结果与用人单位承诺一致,再到一审与仲裁结果相差无几,最终到生效判决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当事人的心情一波三折。案件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其中客观的案件分析,精准的法条解读,和坚持不懈的沟通帮助劳动者坚定信心可谓缺一不可。

 

用专业坚定劳动者信心 全部诉讼请求终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陈某于1976年1月23日出生,1991年12月入职某种子管理站从事厨师及夜班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仅为陈某缴纳了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保,其余时间部分社保没有缴纳或由陈某自行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后某种子管理站被合并至某技术推广中心,两单位均系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某中心2022年3月9日向陈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单位注销、新单位上级文件要求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自述单位领导向其承诺发放经济补偿金,但需以裁决结果为准。

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99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补缴、退还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抗辩称: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原用人单位已于2021年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现用人单位承继,现用人单位上级单位规定二级单位不得聘用人员,且作为事业单位没有财政预算作为聘用人员的经费。2022年10月,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因机构改革未能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因建立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用人单位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支持199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社保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及退还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属于仲裁范围而未获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事实部分与仲裁认定一致。以未提前30日且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符合法定程序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2023年5月判决支持经济赔偿金。但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金额为188882.8元。社保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予以驳回。

陈某提出上诉,2023年9月,二审法院同样认定本案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以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依据判定赔偿金时间应自1992年1月23日开始计算,金额为397305.2元。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过程

2022年7月当事人联系到承办律师,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承诺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以裁决结果为准,要求承办律师代书仲裁申请书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承办律师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确定以下代理思路:

本案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而非补偿金。承办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认为本案并非由于单位改制而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未通知工会。无论在解除理由上及解除程序上都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代书了仲裁申请书,将当事人原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更改为赔偿金,并确定最终数额为397305.2元;一并要求补缴社保及退还当事人自己缴纳的部分社保费用。仲裁过程由当事人自己完成。

仲裁结果下达后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185773.37元,无论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还是赔偿金额方面与承办律师分析均差距巨大,当事人内心落差较大,认为结果和单位承诺一致且单位明确即使走法律程序也不会再有更多补偿,已达到维权效果。

承办律师通过法条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向当事人阐述原诉讼方案的合理性,坚持认为案件应当按原方案赔偿,建议提起诉讼。最终当事人全权委托承办律师进行诉讼。

       但一审判决结果虽认定用人单位解除程序不合法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金额为188882.8元。社保部分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与仲裁结果基本并无区别。

当事人再次失望,认为诉讼结果符合用人单位当时的分析,对承办律师坚持的方案信心不足。

承办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向当事人分析一审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出入较大,上诉理由充分,最终说服当事人决定继续上诉。

2023年9月,二审法院同样认定违法解除,但以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依据判定赔偿金时间应自1992年1月23日开始计算,金额为397305.2元。二审生效判决的赔偿金金额与承办律师仲裁申请书确定的诉请金额完全一致。

尽管承办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使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但瑕不掩瑜,二审基本依法维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意义

2023年9月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7305.2元,与代理律师代书仲裁请求完全一致,案件结果也与最初分析完全一致。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往往处于劣势,从证据搜集、案情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都需要承办律师投入大量精力及耐心的做出解释。尤其是在案件裁判结果与律师分析之间出现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向劳动者做出合理的分析,坚定劳动者的维权信心也成为了决定案件能够取得满意结果的决定因素。本案从最初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承诺到仲裁结果与用人单位承诺一致,再到一审与仲裁结果相差无几,最终到生效判决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当事人的心情一波三折。案件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其中客观的案件分析,精准的法条解读,和坚持不懈的沟通帮助劳动者坚定信心可谓缺一不可。

“但愿世间无人病,何妨架上药生尘”。一个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仅仅是个案,但一个又一个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不仅有利于坚定其他劳动者对法律的信任和对依法维权的信心,更有利于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愿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持续改善用工环境,最终到劳动者再也无需走上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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