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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门槛提高
编辑: 发布时间: 2022-02-24

2022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而在此前的规定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对象3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的,即构成犯罪。这次规定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吸收存款对象为150人以上、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提高了入罪门槛。

该《解释》着重于减少集资人的损失,还特别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赔。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解释》还针对社会上翻新的非法集资方式,重点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均应按照非法集资类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