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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实务操作要点
编辑: 法大律师 发布时间: 2022-02-10

一、行政协议的界定及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二、20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均按照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行政协议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间的区别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先行后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五、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但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协议案件纠纷的原告,需要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