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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李维律师、王琰律师
入选理由: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典型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
本案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未向行政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属证明,致使案涉行政协议中包含了行政相对人无权取得的数十万元补偿款,若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审法院判决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原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本所律师建议上诉的同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某公司作出单方变更案涉行政协议的决定书。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决并改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该类纠纷化解提供了参考思路。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第X号《关于<某区国有土地上XX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案涉被征收房地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由某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同年次月,被告征收实施单位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核算单》《房屋征收安置补贴单》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应向被征收人某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总计是四百六十余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与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核实得知,2016年某公司签订相关征收协议时未能提供土地权属凭证,仅提供了己方出具的说明类文件。随着征收工作的继续推进,征收实施单位在后期发现某公司原占用的土地非依法经由有关部门出让取得。该公司系经原某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分立而设立,但在原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时,企业的土地并未参与改制,即某公司无权按照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取得补偿款项。但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时,某公司未明确告知征收实施单位有关情况,致使如按照因某公司隐瞒重要客观事实而形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核算单》履行,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故征收实施单位扣留了该部分土地补偿款项未予支付。
自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原告委托工作人员共计领取了近四百万元征收补偿款项,剩余与土地补偿相关的六十余万元补偿款项征收实施单位未向该公司支付。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被征收人某公司始终拒绝根据真实的土地权属情况换签补偿协议,反而要求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协商未果,故被征收人某公司将征收实施单位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六十余万元补偿款项及利息。
本所律师接到案件委托时,调取了案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档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征收人某公司隐瞒案涉土地权属情况及相关土地的真实权属情况的证据。但因原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签字盖章形成,变更补偿金额并未得到某公司的认可。一审法院以“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并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原告征收补偿款。……被告辩称,原告故意隐瞒原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情况,以虚假情况恶意欺骗被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认定”为由,判决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之约定金额支付未付的补偿款。
因案涉协议的继续履行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在拿到一审判决后,本所律师代理征收实施单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规定,行政协议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故本所律师建议在二审判决前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在先行通知无果后依法单方对原告作出变更相关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并送达。
二审中,法院查明《行政协议履行情况通知书》、《变更行政协议决定书》的作出、送达事实,认为“案涉协议已被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变更,某公司所述继续履行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为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性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一般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仅在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本案中,某公司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未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致使征收实施单位与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了某公司无权取得的土地相关补偿款项。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后多次通知某公司换签协议,但某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换签,该协议的履行势必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案涉行政协议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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