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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十年好案回顾(十)民事、行政、刑事三诉连动 实现某银行5500万本息全额清收
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7-14

承办律师:
李维、杨旭东、张新岳
入选理由:
本案在委托本所代理前已处于执行终本状态,因自然资源局系统中找不到判决可以优先受偿两宗抵押土地的档案,执行陷入停滞,内蒙古自治区某国有银行委托本所解决抵押权落空的问题并推动债权的清收。
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之前人民法院以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支持了银行以抵押土地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判决享有优先权的土地并没有土地档案,也就是说案涉土地并没有征收根本不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当然也就更不具备办理抵押权的条件,但在借款人贷款时,却堂而皇之的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就行政机关的违法操作导致银行发放贷款,这是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以实现债权清收的原因之一。
而上述政府机关的这种违法操作显然是与借款人通谋后策划实施的,使借款人在根本不具备借款的条件下获得了借款,当然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犯罪。
在抵押人所谓的“抵押”土地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抵押人当然要在抵押财产的范围内为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那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针对涉案土地抵押权落空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的交叉适用、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操作难度大等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全额清收为目标,找准借款人及其抵押人的痛点,制定了行政、刑事、民事三诉并进的程序,让借款人及其抵押人为自己视法律法规如无物的行为全面买单,最终将终本案件代理至5500万本息全额回收,同时为金融机构在不动产抵押权落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提供了实践操作层面的经验。
一、基本案情
(一)贷款的发放和信用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某国有银行在2014年向鄂尔多斯市A物流公司贷款9000万元用于当地综合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建设,信用结构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和一处房产抵押,其中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A公司自身提供,另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鄂尔多斯市某国有企业B公司提供,房产由鄂尔多斯市C房地产公司提供,C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
《抵押合同》签订后,当地国土资源局为银行核发了两宗土地抵押的他项权证,但C公司因各自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
因借款人鄂尔多斯市A物流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银行经催收无果,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清收,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两份《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A银行提出的对案涉两宗抵押土地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C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本次诉讼中就没有对C公司主张权利。
判决书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知银行,经向登记部门查询,在登记部门自然资源局系统里找不到两块抵押土地的档案,执行停滞,依职权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自然资源局没有案涉两抵押宗土地的登记信息所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是银行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处置抵押资产来获得债权的清偿,抵押权落空。
(三)委托代理的背景
在抵押权落空并执行终本的情况下,贷款行委托本所向抵押人B国企和C公司采取司法措施并推动债权的清收,相比于前期其他律师事务所带来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次我们代理的事项要更为复杂和困难,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对不动产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却无法执行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如何客观准确地给自然资源局没有案涉两宗抵押土地的登记信息案情进行法律定性至关重要,同时,我们还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银行选择权利救济的路径并分析不同路径预期会取得的效果及利弊。
(一)实地核查,初步掌握了抵押土地的问题出处
经过核查,尽管最终的结果都是没有土地登记信息,但A公司自己的土地和B国企提供的土地在细节上有不同,A公司自己提供的抵押土地有地籍档案,有解押记录,而B公司的土地根本没有地籍档案,更进一步的情况受限于律师的调查权限以及自然资源局其他方面的考虑,无法得知更多,只能通过后续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查明。
我们认为,就A公司的抵押土地而言,该宗抵押土地有解除抵押的记录,那么在抵押登记在先的情况下,无论采取哪种救济措施都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抵押权人是否配合办理了解押登记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配合办理了解押登记,那解押的具体细节将十分重要,比如是否存在公章的真伪及违法使用、有无合谋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等相关情形;如果在银行没有配合的情况下进行了解押登记,那么就涉嫌解押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的问题。
另外,就B国企的抵押土地而言,既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为银行核发了他项权证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自己的颁证行为负责。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解决并纠正该宗土地所存在的问题,银行的损失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主张。
(二)确定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刑事报案并行推进的方案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
由于案涉两宗土地已经在乙地原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我们最终确定了就乙地原国土资源局违法办理他项权证、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违法解押的行为进行起诉并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方案。我们考虑,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揭开解押和相关事实的盖子,了解到解押和相关事实的所有材料,对于后续的工作有比较大的作用,诸多细节和事实均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才能查明,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民事诉讼。
实务中抵押人违约未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没有设立的裁判规则较为明确,我们认为可以参照该裁判规则主张C公司构成违约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通过本次诉讼解决上一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遗留的问题。
而关于B国企的责任,我们认为:①银行与B国企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四条(三)约定,抵押人合法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抵押物属于依法必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保证其已取得全部的、必须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第八条(六)约定,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贷款行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赔偿;②另案民事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B国企抵押的土地在相关登记机构均未查到土地登记信息,故致使贷款行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因B国企提供的抵押物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故根据双方的《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对于银行形成的损失,B国企应赔偿。
最后,关于刑事报案。
相比于强制执行措施和民事责任,老赖们最害怕的还是失去自由。对于刑事报案,除了能够对犯罪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外,我们考虑会对促使相关主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在银行的推动下,我们决定开展刑事报案工作。
本案最为明显的涉刑情节是借款人A物流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土地通过虚假的材料办理了解押登记并在解押后转让给了他人,我们判断应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入手进行控告。后经研究,为了通过刑事报案一并查清B国企的抵押问题,我们最终采用了对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B公司一并控告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控告方案,当然实践中如何选择刑事控告方案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经过分析论证,为了更有效直接地解决贷款损失问题,我们最终决定开展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并行的救济方案。
(三)代理过程
民事、行政、刑事同时进行救济的工作量特别大,代理初期,我们向鄂尔多斯市当地基础法院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了五起行政诉讼;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进行刑事报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B国企和C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代理期间,我们面临的阻力也特别大,尤其是刑事报案,立案环节就困难重重,通过大量的努力,公安机关决定开展刑事初查程序,调取相关证据,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行政诉讼的推进也不顺利,当地自然资源局不仅提交的证据不尽如人意,既没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时的地籍档案,也没有针对查不到土地信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主要提供了办理抵押的材料,对于重要问题的说法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甚至一度出现了庭审结束后篡改笔录的情况。由于B国企和C公司均不愿意案件最终通过行政诉讼和刑事程序解决,所以民事诉讼的进展相对顺利,尽管B国企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意而上诉,但最终的上诉请求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迫于刑事初查和行政诉讼的压力,客观上自身也有违约及不当行为,B国企最终选择自愿承担本金的赔偿责任,实现了第一阶段全部本金的清收目的。对于利息及费用,我们继续通过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推动清收,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C企业多处房产,冻结了B国企全部的银行账户并对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近期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B国企与借款人鄂尔多斯市A物流企业协商,最终向银行偿付了剩余利息(含复利、罚息)及全部的费用,至此案件实现贷款本息的全额清收。
抵押权是目前金融机构最为主要的债的担保方式,也是实践中最保险的担保方式。一旦物权的抵押担保不能实现,实质上就成了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不言而喻。而化解这一风险,单纯常规的方法有时候很难奏效。需要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达到导致抵押权落空违法行为人的痛点,才有可能在抵押权落空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清偿。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知识是值得注意的,比如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较短,且不像民事诉讼时效能够中断,在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要尽快起诉。另外,如果相关行为经分析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机构应推动刑事报案程序;如果是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出现类似情况,民事违约也是有效的救济途径之一。
【一点花絮】
在五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发生了令原告代理律师特别震惊的一幕,被告政府部门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直接坐在书记员的位置上,在书记员的位置上把自己在庭审中符合事实的陈述改掉了,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抗议无果后,对其篡改的笔录的部分未签字。事后,对于这样公然羞辱法律、法庭的行为,在为当事人保密的情况下,我们对政府部门及法院的作法公开作了披露,公开后,被告找到了原告的工作人员,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要求协调删除公开的文件,也算是处理案件中的一个花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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