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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十年好案回顾(四)一场漂亮的商标侵权阻击战
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6-06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产品而存在,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在专利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成本、市场等因素对于诉讼案件的影响,个案的胜利并不总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果,在巨大利益的面前侵权人完全有可能继续铤而走险,甚至有些人会基于弥补损失的动机,侵权行为变本加厉,庭审中失去的东西就在市场上拿回来。利益驱动客观上造成了维权目的与维权结果的南辕北辙,因此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打赢单场战役,更应当考虑的是从取证到庭审的全过程的安排,进而赢得战争,从根本上杜绝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从而更好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本案当中,某公司成功在市场上推出了爆款轮毂,在经历了初期的火爆销售后,赫然发现市场上存在仿制假货且有蔓延趋势,为维护付出巨大成本而建立的品牌形象,该公司决定发起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律师充分发挥了其具有专利代理师及律师双重执业资格的优势,在诉讼发起之前充分理解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场规模,充分尊重专业领域的规律,对诉讼做出了有效的整体安排,帮助该公司成功的剪除了市场上的侵权产品,维护了公司利益。

 一场漂亮的商标侵权阻击战

 一、基本案情

 市场上有些看似小众的产品却有着广阔的市场,A科技公司从事汽车特种越野改装轮毂业务,仅仅是汽车市场一个小小的分支,但随着越野成为年轻人的时尚,这个小小的分支也发展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A科技公司的主力产品为汽车特种越野轮毂。并拥有两个注册商标分别对应轻量越野领域及极限越野领域。自2021年起,因公司市场定位准确,产品设计合理,宣发渠道多元等原因,其旗下两个品牌十余个产品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口碑,销量连年走高。

 但是,随着产品影响力的提升,市场上也随之出现了对应的仿冒产品。这些仿冒产品的产地、质量参差不齐对品牌造成了极坏的市场影响。2022年年初因不能承受品牌形象受损带来的损失,品牌方决定委托我所知识产权部杨艳、付永强律师进行维权。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委托人生产经营现状,获得如下产品信息:1、侵权产品与授权产品的分销渠道一致,都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售卖;2、侵权产品与授权产品单价差距小,侵权产品2000元左右一只,授权产品市场定价2500元;3、该产品系首次维权;4、产品目标用户遍及全国,侵权产品主要产地分布在华中、华北地区,制造点众多,取证存在困难;5、厂家年出货量大近2万只;6、侵权产品与授权产品材质上存在差异,侵权产品的重量更重,权利产品的质量更轻,在实际使用中更为节油、坚固。

 获得上述核心信息后,律师团队对该产品的侵权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件在性质上属于这种行为,既非仿造亦非变造;因此该案件的核心在取证而非庭审阶段,取证得当,不需要进行商标形制对比也可以判断侵权事实成立。

 2、该产品的目标用户为长城坦克300越野车的改装爱好者,全国各地均有当地的车友会,车辆改装件的市场影响大都通过车友会扩大,因此内部消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这样的特点带来了一副作用:目标客户会第一时间知道市场上存在假货,此时的打假行为除了要打击侵权行为本身外,还承担着维护品牌形象的作用,既要解决假货流言在市场上长期存在导致消费者害怕购买到假货而放弃对某科技公司品牌的追求,又要杜绝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律师团队为委托人制定了一种爆发打击宣传,缓慢收尾的打假方案:具体做法为快速在市场上抓住若干典型商家,诉讼成功后进行大规模宣传,向消费者释放出假冒产品已经被扫清的信息,进一步的,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商业秘密不公开的途径,将后续零星侵权案件低调处理以提振市场信心。

 3、经办案律师的调查取证,侵权产品的分销渠道为两种:一种通过互联网(抖音、快手视频号;咸鱼等二手物品买卖软件)宣传售卖(厂家直销);另一种为地区改装店线下销售(经销商分销)。在直销方面:轮毂生产分为锻压和铸造两种方式,两种方式都需要大量的机械设备参与,因此制造商通常不会生产大量库存,更通常的做法是:储存大量原材料,在接到个人客户或者分销商订单后才开始生产,生产周期为15-30天;这样无订单不生产的模式不能采取行政举报手段而应该采取网络购买公证取证的民事起诉手段;进一步的考虑到在购买后商家才生产的情况,应当在取证时避免权利人定制轮毂的可能性,因此应当由律师团队进行取证。在经销商分销方面:考虑到该轮毂产品的客单价在万元左右(一次至少购买四个轮毂),单价较高,普通顾客难以独自对轮毂进行更换,因此即便其购买渠道为互联网,买家也需要通过当地的汽车改装店进行更换,为了方便铺货,汽车改装店以及汽车维修店等有可能存在库存备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的,即可能被刑事追诉。因此除了民事起诉的手段外还应当通过报案、举报的手段维权。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截至2024年1月31日,某科技公司两个商标侵权案件共发起民事诉讼3宗,全部支持了原告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领域,带来如下启示:

 1、与外观专利侵权相比,商标侵权的被告在举证过程种事实上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原因是商标的设计元素更为集中,对视觉的冲击更为明显,更重要的是,商标侵权的故意成分要比外观专利侵权的高得多,因为其假冒的目的就是为了借助权利人的商誉而售卖产品,外观侵权则不然,其本身是对优秀设计的抄袭,李代桃僵的成分更低。

 2、为了防止滥诉现象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官很容易紧贴着原告的合理支出作出判决,以期最大限度的限制原告通过诉讼盈利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之下,尽管判决对侵权方能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但是如果产品获利巨大,则仍然不能阻断侵权者冒险的行为。因此,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对侵权者给予最大的惩戒效果是权利人的当务之急。因此既要打击假货,又要防止对维权者市场的不当冲击,实施设计实现此两个目的包括诉讼的打假策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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