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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情况下被贷款涂销不良征信记录案例:莫名其妙“被贷款”,无奈起诉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编辑: 发布时间: 2022-05-03

 “被贷款”导致个人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的现象在生活中较为普遍,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是法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选择了胜诉概率最大的诉讼途径,及时落实案件证据,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注细节,最终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的案例。


主要案情

       2018年,Z某与丈夫准备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被告知存在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后经Z某查询,发现系因逾期还贷导致征信不良,此时,Z某才知道自己“被贷款”。由于征信不良导致了Z某无法办理购房贷款从而无法购买房屋,且在单位信用清查过程中,Z某单位查出了Z某有征信不良的情况存在,导致其在单位的各方面评价降低,家庭、生活、事业都受到了一定影响,给Z某造成了一定的身心痛苦。Z某找到涉事银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多次沟通无果,无奈,Z某拿起了法律武器,开启了诉讼维权之路。

       一、律师及时调取证据,最终锁定案件事实,并追加实际贷款人为第三人

      Z某委托了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代理律师接到案件后,选择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并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取了该笔贷款的贷款记录及相关文件,包括贷款合同及附件、贷款申请文件、款项发放文件、接收款项账户信息等,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发现接收款项的账户也是该银行的账户且该贷款中涉及到了公证文件,故继续申请调取接收款项账户设立文件以及相关公证文件,但接收款项账户设立文件银行始终未予提供。通过调取以上证据,最终锁定了实际贷款人为Z某之前工作过的A公司,并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通过详细查阅调取的证据,律师发现了贷款合同上只有Z某的签章没有其签名、贷款银行从未向Z某主张过款项、款项归还记录中记载还款记录均系A公司归还、抵押物不真实等情况,同时,在证据面前第三人A公司承认该贷款系公司实际使用,并系在Z某不知情情况下贷款。庭审结合以上证据和A公司的陈述,确认了该贷款是在Z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事实。

       二、一二审法院支持了Z某的主要诉请,最终胜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贷款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提供的资料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因审查不严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审查不严,致使第三人A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并产生不良记录被记入原告的征信信息中的后果,导致原告的个人信用评价降低,以上事实有第三人陈述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消除不良贷款记录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消除原告Z某不良贷款记录的申请;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