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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要案系列之四:有中生无,焊好每一个细节, 成功将案件由北京移送内蒙法院管辖
编辑: 发布时间: 2021-12-17

法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七年来,承办了许多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法大律师一直传承法大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优良传统,承办了大量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最近,法大律师微信公众号推出一批法大律师承办的优秀案例,以总结经验,传播推广,为下一步集结出版储备资源。

入选的法大要案主要把握以下几类标准:

一是针对冤假错案,敢于直面公检法的违法办案事实,最终为当事人洗冤的案件;二是承办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充分体现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坚定全面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三是成功办理的新型前沿案件;四是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下面推出第四例:有中生无,焊好每一个细节,成功将案件由北京移送内蒙法院管辖

承办律师:李维、张纲、尚继征、杨旭东

入选理由:

之前推出了三个案例,第一个为刑事诉讼,第二个为民事诉讼,第三个为行政诉讼,这次推出一个关于管辖的案例。

 

本案系由过桥资金引发的纠纷。内蒙A公司向内蒙B银行贷款9800万元形成逾期,内蒙A公司拟向北京C公司申请过桥资金以归还内蒙B银行9800万元贷款,北京C公司为了确保出借的过桥资金安全,要求B银行行长签署《承诺书》一份,承诺银行收到该9800万元还款后,即在40天内向内蒙A公司再发放9800万元,用于归还向北京C公司所借的过桥资金9800万元。此后,B银行并未按照承诺放款,内蒙A公司也未归还该9800万元过桥资金,最终引发诉讼。北京C公司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内蒙A公司,最终其要求归还98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担保人员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2019年,北京C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内蒙B银行违反《承诺书》放款的承诺,该欺诈行为导致北京C公司的借款损失,要求内蒙B银行承担9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内蒙A公司和内蒙B银行住所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但出借人北京C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其遂以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案件后,承办律师首先想到的是把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何能毫无争议地将案件移送管辖?

原告提交的一份判决书和起诉状引起了代理律师的关注,北京C公司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内蒙A公司,最终其要求归还98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担保人员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该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尽管判决书里并未载明是否依据约定管辖,但应为出借过桥资金时的管辖约定。北京C公司将管辖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继而在北京市三中院取得管辖权,按照一般常理推断,北京市朝阳区应该是原告最为密切联结点,住所为朝阳区应该是首先的推断

但反常的是本次诉讼原告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那为什么是北京一中院而非上次的北京三中院?诉状所载,原告注册地址在北京市门头沟,系北京一中院管辖区域,这就是原告在北京一中院起诉的原因。

再看原告北京C公司的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0616明显就不是正常的门牌号码。当时,代理律师就想如果其住所不在一中院管辖区域,而原告又不可能提出管辖异议,那案件必须移送到内蒙。发现这个问题后,代理律师马上按照地址导航到其门头沟注册的地址,果然该公司并不在此地址办公和经营,该注册地址是个虚拟的注册地址。查到了这个情况,看到了无争议移送的希望,最终经过努力,也成功实现了移送管辖的目标。

本案例是法大律师为委托人倾尽全力提供法律服务与代理律师社会经验相结合的成功案例。

 

主要案情:

一、有中生无,从起诉状原告住所地和之前原告在北京三中院起诉内蒙A公司归还过桥贷款的住所地之间的矛盾为线索,查实在北京市一中院管辖区域内原告北京C公司并不存在法定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企业的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不能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时候,其登记的注册地址才是其住所地。

原告诉状中载明的北京C公司住所地为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0616室,而这个门牌号明显与正常的不同,正常情况3号楼后是正常的房号,比如该房号正常表述一般为3号楼616室,代表3号楼6616室。而这个地址在3号楼之后不仅有个A,还有-0,然后才是616,明显与常见的门牌号不符。代理律师察觉异常后,即导航至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到达该地址后,发现该3号楼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门头沟园管理委员会、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办公楼,除了其开发区的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外,并无其它企业在此办公或者经营。据该前台接待人员介绍,该地址系开发区为了吸引企业前来注册而提供的虚拟地址,该企业从未在此办公或者经营。承办律师从天眼查网站查到原告北京C公司的固定电话,通过电话沟通查询,对方人员称其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承办律师第二天即联系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会同公证员将之前调查的流程重新走了一遍,包括通过天眼查公布的原告北京C公司的电话,确认该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的全过程并进行录音,最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全过程的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锁定了原告北京C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并没有法定住所的事实,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

锁定这一事实的意义在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那原告住所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有没有管辖权呢?也就是说案件可以在北京审理,而不用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从法理上锁定该案的管辖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解决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后,那其住所地归属的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管辖权适用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内蒙古并无疑义,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决定了该案应当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北京法院管辖。但根据网上检索的案例,认定原告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也有认定原告住所地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没有管辖权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有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为了保险起见,代理律师又把案件材料转至我国目前非常权威的民诉法实力派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教授手上,求教于大家。

肖建国教授认为:“侵权诉讼中,一般不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有这种明确的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就明确否定了以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24号民事裁定书亦明确了相关观点。也有例外情况。司法解释例外地将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这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上,肖建国教授认为:“总的原则是:在侵权案件中,如果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无有效管辖协议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侵权诉讼案件。”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们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0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原告认为其财产权益受损,其注册地即为侵权结果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原告就被告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原则相悖。综上,鉴于原告所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地以及被告所在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且诉讼标的额达一亿元以上,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裁定作出后,北京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京民辖终32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就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言,北京C公司所主张的侵权结果与失去对该笔钱款的实际控制权密切相关,而其失去对该笔钱款的控制权应为该笔钱款汇划至借款人的账户之时,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更为合理。原告认为其财产权益受损,其注册地即为侵权结果地,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鉴于原告所诉被告住所地及其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案件成功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想办案的过程,关于管辖的案情并不是非常复杂,但委托人期望很大,所以代理律师也是压力山大。怎么能确保完成任务,代理律师从细微处着手,从案件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包括审理管辖异议的时间一般也就一个月左右,但国有银行申请公证费用、专家论证费用等都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这些费用都是代理律师为了保证案件的需要而直接负担。为了客户,代理律师把能想到的都想到了,把需要落实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到了实处,最终结果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