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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代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烟台市杉青服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蓬建建工集团追索工程款再审案
编辑: 发布时间: 2013-10-09
2012年12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鲁民监字第13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认定:原审上诉人烟台杉青服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8)烟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第1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