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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对科技的保护
编辑: 发布时间: 2014-03-25

新《专利法》对科技的保护

 

                      关键词:新《专利法》对科技的保护,专利法,专利保护

 

作者: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李昱律师 

    09101日新修订的《专利法》集中了以下几个要点,对于专利申请、专利技术的运用、专利权人的保护,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有了更完善或全新的规制:

1       专利共有人之利益分配;

2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增加;

3       药品、半导体技术等的强制许可;

4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前置程序——保密审查;

5       遗传资源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提高了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等等。在此先对以上5项的前4项重点加以分析(对生物领域了解不多,遗传资源的规定尚需综合其他专业知识再加以解读),以期为专利权人及相关实体妥善运用。

     1)新《专利法》第15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即:共有人对专利全部相关权利的行使,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须全体同意。唯一不需全体同意的例外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这是哪一个共有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其他共有人不能因为你对外许可就起诉你,除非你未将使用费进行合理分配,其他共有人可以诉请分得使用费的合理份额。

 

2)新《专利法》第25条对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进行了增加: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其中第六项为新增加的内容,以显著区别于外观设计专利,以使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之图案设计给以剥离。此类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图案,更趋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3)关于强制许可新《专利法》改动最多,分别对第48条、54条、57条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第50条、52条、53条。各条款按一定顺序来看,能将法律本意一目了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以上三条重点阐明了针对垄断和药品两方面,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

    既规范了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的基本条件——授权满三年,且申请起已满四年(通常从申请到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怎么也超过一年时间了,个别实用新型授权会比较快,在一年之内专利权即授予),不实施的,就可以列为强制许可的审查范围,并且这些强制许可的范围主要是为了国内市场的供应。其中的例外——被依法认定的垄断行为和药品,强制许可的实施并不限于国内。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条对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进行了限制,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和消除垄断行为,否则即便拥有半导体技术的专利权人符合基本的强制许可的条件也不能被强制许可(基本条件——授权满三年,且申请起已满四年,不实施)。此条也对自由市场经济给予了法律肯定。

     4)新《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保密审查,这项内容在《实施细则》里规定详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条、第9条详细规定了何为在中国完成的,以及申请保密审查的程序。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以上法条简言之可以概括为——申请保密审查的途径有三:

    直接到国外申请,之前要向我国专利局提保密审查;

    先申请了中国专利,再向国外申请,也要之前向专利局提保密审查;

    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国外申请的,不用提保密审查了。

    保密申请的申请人(但凡在中国想到国外申请专利的都可以是保密申请的申请人)4个月内没收到审查通知,说明不用保密,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

    收到了审查通知,但是从提交申请起6个月内没收到保密决定,说明经审查不用保密,也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了。

    保密审查对我国的技术保护达到了最高的法律水平,以法律形式,依行政程序,对我国科技发展环境进行最好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