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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界定
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9-02

常言道 打官司,即是打证据。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对专业能力的要求。它一方面提醒公民增强证据意识;另一方面要求专业人士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到每一类案件、每一个诉讼,严格区分和界定诉讼两造的举证责任,再进行举证、质证,完成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是故,界定清楚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重大。

一、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有任提供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审查实证据。该条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就是人们常言道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很多类型案件举证责任中,却不适用该条规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品制造方法利引起的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位或者个人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致人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害的事承担举证责任;(三)因染引起的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定的免事由及其行果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施以及建筑物上的置物、挂物生倒塌、脱落、落致人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品致人害的侵权诉讼,由品的生者就法律定的免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致人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危的人就其行果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机构就医果之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权诉讼举证责任有特殊定的,从其定。举证责任倒置,个种缘由,主要考虑到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当事人的能力。

二、           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立法者故此科与用人单位较重的责任;在该类纠纷诉讼中,存在大量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也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所以,劳动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琐碎,基于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对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一个总结和解释。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一,劳动合同纠纷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第二 ,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同时,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第三,用人单位负责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因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第四,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应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材料并送达员工。用人单位在员工自动离职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1)员工自动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4)单位依规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5)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材料;(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一,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2) 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 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 考勤记录;(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第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务纠纷中劳动者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举证。1)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比如加班申请单的保存、考勤表的留存。2)证明加班的间接证据的搜集,比如录像、证人、出差时酒店、机票记录。3)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单位有考勤制度,则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推向单位。

第三,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保存好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文件。如果单位口头辞退未出具书面通知书,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证人、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单位单方辞退,但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辞退,在单位没有出具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书之前,应继续提供劳动;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第五,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综上所述,站在用人单位系管理者,掌握着更多证据材料的角度,立法者在劳动报酬的变动,劳动者的开除、除名、辞退,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等方面给用人单位分配了更重的举证责任;但劳动合同纠纷系民事案件纠纷的一种,我们可以看到在举证责任分配中,该类纠纷同样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