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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苏继成、孟丽华
入选理由:
本案是当地法院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追缴人防工程建设费用第一案,涉案标的巨大,要求委托人北方某公司缴纳人防建设工程费用两亿多元,对北方某公司公司影响重大。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如此重大的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程序三个方面均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原理相违背,而是存在众多的模糊之处,最终人民法院对代理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以事实不清撤销了被告作追缴人防工程建设费用的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上诉。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北方某公司收到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载明:“北方某公司因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贰亿零贰拾柒万伍仟贰佰肆拾贰元整(小写:20027.5242万元)。现向你单位下达本决定书,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属地税务局缴纳。”涉案项目确实没有建设人防工程,但该笔费用巨大,一旦败诉也就意味着项目失败。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本案重点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认定项目应建设防空地下室100139.08平方米,有没有证据支持。
由于该项目建于2009年,2012年前后该项目原投资人资金链断裂,成为烂尾工程,已经停工十余年,至今没有竣工,也没有办理人防和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而且,原告已经重新申请规划,重新申请人防、规划手续,重新设计人防施工图,项目整体的建筑面积也会发生变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必然少建人防工程。
二、追缴人防建设工程费用的决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即便存在少建不建人防工程的情况,应该对原告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而非直接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追缴行为程序是否违法
决定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高达20027.5242万元,显然属于重大行政行为,被告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在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组织听证程序的情形下,做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一)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将该决定书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之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案涉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为63.88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1.16万平方米,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案涉项目已于2013年停建,且未按照上述详细规划完成全部建设。另外,对于原告已建设地下室面积是否属于人民防空工程,被告未进行核定,故被告作出的案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事实不清。
(二)经验总结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抓住了行政案件的特点。法律及行政的原理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事实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持,不能存在所谓的“模糊地带”。这和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法无禁止即自由”完全是相反的。而本案当中,行政机关却在法律适用、事实支持等方面存在许多的模糊点,北方某公司没有建设人防工程是十分清楚的,同类案件都会追缴巨额易地建设费。但是由于被告没有实地测量,只凭借施工资料就做出了追缴决定,而且项目已经停工,以后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不能确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为原告挽回了2亿多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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