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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尚继征、杨旭东
入选理由: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是否代表着“对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从而符合承担一般保证的条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的状态,如果一般保证人提出终本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甚至是举证债务人在法院终本后仍有收入并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该会如何判决?
本案涉案金额近3亿元,诉讼双方就上述争议历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定了“一般保证中,该如何认定对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情形,对一般保证类案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012年间,内蒙古自治区某国有银行与A铁路公司就当地铁路项目的建设合计签订5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累计借款金额为4亿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银行与A铁路公司的股东A+铁路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合同约定A+铁路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70 %提供一般保证责任。
后因借款人A铁路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不能按时还款,银行经催收无果,拟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清收。通过招标程序,最终选定我们代理本案。
二、律师代理思路和代理过程
第一次诉讼,银行以借款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借款人对违约事实以及债权金额无异议,但保证人A+铁路公司先诉抗辩权,尽管实践中先诉抗辩权也能够落实为先执行抗辩权,在执行阶段解决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过考虑到涉案金额大等因素,最终法院以本案中的主合同尚未审判完毕,更未经依法强制执行程序,一般保证人A+铁路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仅判决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经研究分析,我们确定整体思路主要为三点:第一,“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理解找出合法的解释和权威案例,解决法律认定的核心问题。第二,由于本案法律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期间,诉讼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采用《民法典》的新规定补强一般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第三,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资不抵债。
三、案件处理结果和意义
通辽中院一审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本案中,借款人所有的甘并线经营的铁路及附属设施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要求竞买人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该设施属于不方便执行的财产,据此,原告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A+铁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后,自治区高院二审坚持认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成就,驳回了一般保证人的上诉,理由有两点:
1、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本案中,并线经营的铁路及附属设施具有社会公益属性,该设施属于不方便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证明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2、另案法院在执行借款人的终本裁定在认定,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借款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动产及不动产,无可供执行债权、股息红利收入、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因此,借款人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至此,二审法院一锤定音,解决了一般保证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争议情形,一审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考虑到强制执行的费用及成本,A+铁路公司主动履行了近3亿元的保证责任。
本案对一般保证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在如下方面能起到借鉴作用:
1、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然而《民法典》第686条对该规定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规定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随着法条的修改,实践中关于一般保证的案件会逐渐多见,如何正确地理解法条规定的“对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尤为关键。
2、实践中,经过法院执行债务人的案件处于终本的状态,但一般保证人不可避免地会提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甚至是举证债务人在法院终本后有收入并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该会如何判决?债权人始终本判决就一定会胜诉吗?这些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对此,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须注意不能操之过急对案件草率终本,避免出现有财产而不执行的情况,除非充分论证该部分财产属于不方便执行的财产。同时在起诉前,也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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