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大新闻
法大新闻News
法大新闻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1406-1409

联系电话:  0471- 4635126  

传  真:  0471- 4635144

邮  箱: fadalaw123@163.com

网  址: http://www.fadalaw.com    http://www.fadalaw.com.cn   

http://www.fadalaw.cn 

分所十年好案回顾(六)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
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6-07

承办律师:

李维 张新岳

入选理由:

案件的定性比定量更为重要,在刑事案件中,无罪与有罪、此罪与彼罪是定性问题,罪轻罪重是定量问题。在定性上突破是性质上的突破,是根本性的突破。本案是成功改变定性的一起辩护案例,尽管与辩护律师追求的应当无罪的结果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改变定性,基本实报实销,被告人很快被释放,也是一起成功的辩护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杜某于20131月、20156月将自己承包的山东某地的两个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孟某。201610月,工程因故停工。

在孟某承包上述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刘某向两项目共投入350万元,其中出借资金150万元,项目保证金200万元。孟某将其中的100万元支付给杜某作为工程保证金,同时向杜某出具人民币100万元的保证金的欠条。2015929日,孟某收到杜某退还的牡丹之都项目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收到条。201610月工程停工后,刘某投入未得到任何回报。

刘某于是联合孟某向杜某采取各种手段讨要工程款。

后来案发后,检察院指控且为一审判决采信刘某为了索要上述两个项目的欠付工程款的主要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189月,刘某指使孟某妻子王某在项目小区顶以跳楼的方式追讨工程款,并在小区门口打“杜某还我血汗钱”的横幅,导致人员聚集,民警出警,王某被扣留的后果。

2201812 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杜某公司的办公室内,阻拦、恐吓公司员工,持续时间长达2小时以上;后又在该办公室内恐吓公司员工,致使公司员工不敢上班。

32019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当地监察委门口,阻拦、恐吓杜某,持续时间长达1个小时以上。

42019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强行乘坐杜某的汽车,与刘某同行的其他人驾车紧跟其后。

检察院及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寻衅滋事的手段,强迫杜某签订工程欠款协议。

上述工程欠款协议系指2019118日刘某、杜某签订《协议书》,孟某等三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主要内容有:1、刘某投资施工孟某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经双方核算,项目部同意支付给刘某169万;2、项目部同意替孟某先行垫付退回刘某200万元保证金。3、孟某借刘某170万用于另一房地产项目中,项目部同意先行垫付给刘某。二、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540万元。由甲方先行垫付给乙方,如甲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杜某个人愿意承担付款义务及法律责任。因金额较大,甲方分三批次垫付。合同由甲方杜某,乙方刘某,证明人孟某等三人签字。2019130日、529日,杜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60万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公安机关委托审计,认定案涉房地产项目工程款应付孟某330万元,杜某代付336.45万元。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2995243.32元。司法机关指控的思路是杜某并未欠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律师辩护思路

(一)刘某依据基础债权主张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主观目的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凭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索要明显超过实际数额的债权债务。在对证据的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案外人孟某一直声称杜某欠付项目工程款,同时采取通过刑事报案、其妻子跳楼等方式主张工程款,就该事实,我们向法庭提出刘某一直相信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而且事实上杜某也仍欠付工程款,刘某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基础主张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即便在民事诉讼中也会存在双方认可的应给付数额差距巨大的情形,同时,民法典中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同样赋予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债权的权利,因此,不能仅以索要债权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及另一方非借款主体而认定债权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当产生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采用敲诈勒索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时,如果所主张财物的数额故意远远超出其在法律上应得的数额,那么超过的部分应成立敲诈勒索罪;若其主张财物的数额与按照法律有权获得的数额基本相当,或者未经结算需要通过结算在结算前估算了与结算不同的债权数额,则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便在诉讼中仍然存在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应给付数额差距巨大的情形,在此类纠纷中,法院也会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测算的数额进行判决。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亦常见诉讼主体错误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以虚假诉讼罪论处。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到期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基于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仅因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从索要债权的手段来看,刘某采取的手段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相关部门检举、控告的合法方式维护权利合理合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杜某受到“恶害”威胁,并足以迫使被害人在违背事实的基础上给付财物,一审认定的事实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

一审在认定刘某实施犯罪行为及“恶害”威胁时所采用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做证人证言,而仅有言词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实施了“恶害威胁”的讨债手段。无法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根据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但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刑民交叉,为了给二审法院呈现更为权威的辩护及法律意见。辩护律师又把案件材料转至我国目前非常权威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科教授专家学者手上,求教于大家。专家们根据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一致认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提供给二审法院。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但未采信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长期羁押的刘某很快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