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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举办《民法总则》培训
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5-21

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这一法律是以后民法典的总纲;对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对我国的总体法律体系,对社会的民事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学好这一法律,适应《民法总则》修改的实务需求,201755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民法总则》相关内容。本次培训活动由北京大学民商法博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老师、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尚继征主讲。


首先,尚律师对民法总则中民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做了简要介绍,强调民法总则的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强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遵守公序良俗,以前的社会公共利益由公序良俗加以取代;3.此次民法基本原则加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尚律师还对原来《民法通则》中自然人这块内容的修改进行了生动的讲解。这次民法总则中将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的十岁改为八岁;民法总则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监护制度也有较大的修改,《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也在《民法总则》中得以确立。


尚律师讲到,见义勇为行为本来应该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与鼓励,在《民法总则》修改之前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奇怪的现象,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护,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本次《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从根源上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尚律师对此处的修改给予高度赞赏。

再次,本次《民法总则》对民法中的法人制度也做了重要修改,本次法人制度分为盈利法人、非盈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尚律师着重分析了法人制度的修改对商法的重要影响,尚律师强调:“此次修改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以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作为法人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影响表现为法人解散,破产等制度的完善。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原来《民法通则》的修改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将原有的变更、撤销改为只保留撤销,经过讨论大家觉得此处的修改不利于民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的实现。


最后,尚律师讲述了关于《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三年的适用规则问题,尚律师强调:“并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又可以重新起诉,而是到《民法总则》生效之日起没有过了两年往后才能按照最新的三年计算诉讼时效。”另外,尚律师和在座的律师都指出:并不是《民法总则》通过以后原《民法通则》就废止,是同时有效,只不过和新的《民法总则》冲突的地方原《民法通则》条文失效。

通过尚律师对《民法总则》的讲解,大家对即将生效的法律有了细致的了解,为律师们正确理解适用《民法总则》起到了指引作用,受到与会律师的热烈欢迎。

培训结束后,各位律师还将个人在办理案件中的相关疑难问题提出来大家探讨交流,并对在以后办理相关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综合梳理,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