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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撤销规划许可证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案
编辑: 发布时间: 2013-11-29

 

 

诉状 

 

上诉人:董**,女,汉族,75

代理人:李维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职务:主任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

 

上诉人因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西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西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二、        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人民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鉴定和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侵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于20017月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新建房屋时,向被告(被上诉人)提交了有李*签名的其他产权人的同意书,而事实是李*的签名是伪造的。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供了调取签名的线索,而一审人民法院却不予调取,导致鉴定不能进行。

上诉人认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的行为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鉴定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区域不是文物保护和风景浏览区是错误的。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什刹海地区从1990年就被列入北京市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于1992年被北京市政府将其列为历史文化区,2000年被批准列为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

2            一审法院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而事实上,第三人仅仅提交了两份证据,其提交的协议书是复印件,而且上诉人当庭要求其出示原件,而第三人到判决时止,都未提交,也未在庭审中质证。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一审法院以尚未生效的判决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第三人提交的(2005)西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上诉人提起上诉尚未生效,根据证据规则,一审法院以未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以在一审判决中,从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页法院经审理查明的:“19983月,李*将其中5间房卖给李……第三人在征得李*及其兄弟同意,均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在庭审中,从法院认定的房产证等证据均可以充分证明,东煤厂胡同4号是一个院落,而且房屋面积的增加必然导致院落的减少。因此,上诉人当然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且一审法院也在判决书中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重大违法的情况,本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一审法院却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重大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在审批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依据的是《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但在其审批时,却置这一规章的明确规定于不顾,在审批程序中重大违法。一是为不符合翻建、扩建条件的第三人颁发许可证。在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但第三人在申请时,其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了20平方米,根本不符合申请翻建、扩建住房的条件。二是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这一条中规定: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在本案中涉及的规划许可证并未办理公证。三是违反了若干规定的第五条。没有提供居所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同时,也违反了第三款的规定,即要提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但第三人并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四是违反了若干规定的第六条。第六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禁止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只有形成危房时,才可以翻建。从这条可以看出,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是绝对禁止扩建的,翻建也必须以形成危房为前提。而在本案中,被告审批扩建的恰恰在既是文物保护区又是风景游览区的 东煤厂胡同4号院。第三人的房屋连翻建的条件也不具备,更别论扩建了。事实上,在西城区规划局早在1998年就为第三人批准了此规划,因为当时北京并不允许没有北京市市户口的人员来申请规划,所以为了掩盖其非法规划的事实,于2001年又为第三人非法补办规划,更是错上加错。

所以说,被上诉人在审批第三人规划许可证时,程序重大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判决撤销。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该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