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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要案系列之一:王金良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后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
编辑: 发布时间: 2020-09-27

       法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五年来,承办了许多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法大律师一直传承法大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优良传统,承办了大量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最近,法大律师微信公众号拟推出一批法大律师承办的优秀案例,以总结经验,传播推广,为下一步集结出版储备资源。

        入选的法大要案主要把握以下几类标准:

        一是针对冤假错案,敢于直面公检法的违法办案事实,最终为当事人洗冤的案件;二是承办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充分体现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坚定全面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三是成功办理的新型前沿案件;四是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下面推出第一例:王金良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后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

          承办律师:李维、郭佩青、张纲、吴杨虎

         入选理由:王金良涉嫌职务侵占案,本为民事纠纷,却被违法拘留逮捕,历时七年,最终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是纠正公安机关错误插手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成功案例。

         主要案情:

         1、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企业家王金良身陷囹圄

         2012年,在山西创业成功的河南辉县市籍企业家王金良回乡创业。与郭某、张某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约定由三人成立辉县市东宝华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艺公司)共同开发河南省辉县市辉都花园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开发过程中,三人先后将自有资金4000万左右投入到辉都花园的项目之中。开发以来,项目支出征地款、设计费、拆迁费等开发成本达3500多万元。

         2014年初,王金良、郭某、张某达成了先由王金良收购郭某的项目份额,再由张某收购王金良的全部项目份额后由其一人控制华艺公司的合意。也就是说,王金良、郭某退出公司,其投入的资金本息退回本人。退出后企业成为张某的一人公司。2014年2月21日,项目的合伙人就如何退出平账达成一致,即将项目所有开支进行确认,确认后华艺公司余8万元现金由张某接收,并逐渐办理将股权全部变更为张某控制公司的手续。期间将王金良、郭某投入公司的资金退回,公司转由张某一人控制。

        退出完成,张某接手后,向公安局报案,指控由华艺公司账户退回王金良的1098万元及当时投入的200万元钢材、汽车等折价款为非法侵占公司所得,向辉县市公安局报案。

        2014年10月15日,王金良因职务侵占罪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经辉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无罪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王金良被羁押271天后被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常识,即可认定王金良无罪。

      王金良等三名合伙人在投资华艺公司后,达成退出协议,由其中合伙人之一张某一人接手公司,当时确认移交时,公司账户现金为8万元,张某签字确认。

       如果张某控告的职务侵占罪能够成立,那王金良需要退赃,也就是说王金良从华艺公司退回的1098万元及200万元钢材、汽车等折价款需要返还华艺公司,华艺公司的资金就会增加1298万元,而公司的权益最终是归属于股东的,当时张某认可的公司余现金8万元就会变成1306万元。这样一来,最终归属于股东张某的权益增加了1298万元。

       而这一切,就是基于公安机关将其作为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律后果,使控告人获得了民事合同以外的巨额利益,明显不可能成立。因此,这个案件肯定是个无罪案件。

       法大律师介入后,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明确提出该案是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的案件,公安机关涉嫌用公权力帮助张某增加财富。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王金良被羁押271天后被取保候审。

        3、公安机关两次取保候审、一次监视居住,拒绝撤案

        2016年7月14日,辉县市公安局对王金良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2017年7月14日,辉县市公安局又对王金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一年期满后,辉县市公安局第二次对王金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2018年1月16日,辉县市公安局对王金良作出辉公(经)解保字(2018)3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但却拒绝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样,辉县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前后两次重复对王金良取保候审的决定明显违法。

        面对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受托律师在愤懑中坚持不懈,多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的违法事实,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辉县市公安局撤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法大律师受托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获得支持,冤案终得以昭雪

       王金良第二次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1月16日起算,至2018年1月16日届满。在解除取保候审后,辉县市检察院对本案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也未撤销案件。尽管公安机关拒绝撤销本案,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根据该规定,王金良已经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可获得刑事司法赔偿。2019年7月,法大律师代理王金良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司法赔偿,并在2020年4月9日得到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至此,本案前前后后历经七年,最终得以昭雪。

       冤案已经昭雪,但王金良当时正在投资8000多万元的山东莘县鑫华供热有限公司受此影响,最终倒闭。当时经营良好的安泽县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也陷入停顿,造成了重大损失,让人扼腕。